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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执法人员考试题库

时间:2013-07-31 11:01 阅读:
 专卖执法人员考试题库    刘某某无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案     2001年3月1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市某烟酒商店检查时查获卷烟共计10.2件,执法人员开具了“...

 专卖执法人员考试题库

 

 刘某某无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案

    2001年31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市某烟酒商店检查时查获卷烟共计10.2件,执法人员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店主刘某某所有,刘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查获卷烟其中部分从当地烟厂销售处购进,其他从别人处购进,总额为6708元(按市烟草公司出具的价格表计),准备销售。2001年5月8日,该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刘某某停止经营卷烟批发活动,并按违法批发总额6708元的80%予以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执行完结。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没有收集到批发卷烟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按照本案列出的事实,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卷烟厂和别人处购进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条款有误。

1、本案中没有收集到批发卷烟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不能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卷烟厂和别人处购进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可以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五)程序:程序有误,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某实业公司无证批发卷烟案

    2001年25日下午某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反映某实业公司正在市区某路向某百货店批发卷烟,一部五十铃货车正待卸货。专卖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案发地点进行调查,当场查获某实业公司租用的小型面包车一辆及中华牌香烟1000条,价值359190元。案发当天,某市专卖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壹仟条中华牌香烟全部为某实业公司批发给某百货商场的,某实业公司无从事批发卷烟业务的资格,百货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有该批卷烟的供货单、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询问笔录、书面自述、百货店采购涉案卷烟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某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实业公司非法向某百货商场批发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实业公司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罚:对实业公司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的20%的罚款,计人民币71838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200129日,案件承办人员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有关陈述和申辩权利(有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及罚款收据单NO0842160),其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希望尽快结案。当日,案件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实业公司经理袁某(有送达回证),袁某派人向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承办人员在袁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清点,全数退回实业公司(有证据先行保存处理通知单)。至此,案件执行完毕。2001211日,案件承办人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呈报结案(有结案报告表)。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无证批发卷烟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条款有误。

1、本案中批发卷烟的行为引用条款应为《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不能引用《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2、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幅度应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程序:程序合法。

(六)其他:按照本案列出的事实,遗漏了百货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百货店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某实业公司购进卷烟,可以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某县烟草公司超越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案

      2000年214日,某省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在某市七一路查获了26件有某县烟草公司标记的翻盖哈德门卷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此事进行调查。218日,某县烟草公司经理吴某来到省局接受了询问。案发当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26件翻盖哈德门卷烟属某县烟草公司所有,该烟草公司系委托批发单位,许可证经营地域范围仅限于该县,此批卷烟是该县烟草公司趁到省烟草公司交纳货款时从本县装车准备借机在某市销售的,26件卷烟按当地市场批发价格计算总值27,300.00元。省烟草专卖局对某县烟草公司经理吴某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县烟草公司对销售行为做了书面陈述报告,省烟草公司对该批卷烟开具了卷烟价格证明。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某县烟草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卷烟销售行为,作为烟草主营单位知法犯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某县烟草公司超越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的行为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15%的罚款,计人民币4095.00元。420日省烟草专卖局向某县烟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某县烟草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表示愿意接受处罚。427日省烟草专卖局向某县烟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送达回证),并于当日实施了罚款,428日经领导批准结案(有结案报告表)。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无证批发卷烟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超越许可范围销售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五)程序:程序合法。

(六)综合评价:本案中当事人超越许可范围销售卷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程序合法。

 

龚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2001年2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卷烟零售户龚某的烟店内共查获各类国产卷烟968条,并要求龚某提供准运证及购买卷烟的有效发票,龚某无法提供。随即,该市烟草专卖局以龚某涉嫌无证运输为由,将龚某的968条卷烟全部暂扣,并向龚某出具依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同日,案件承办人在报局长批准后,开始立案调查。承办人员先后于同年220日和227日两次对龚某进行调查询问,龚某承认这968条卷烟都是从本市几个个体烟贩处购进,总价值60000元,同时龚某本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13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向龚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没有听取当事人龚某的陈述和申辩。20013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龚某所购进的968条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准运证及有效购货发票,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龚某罚款21000元。当日,龚某到指定银行缴纳了21000元罚款,某市烟草专卖局将968条卷烟发还龚某。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主要向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购买卷烟的有效发票,但承认卷烟是从本市的几个个体烟贩处购进。行政机关没有对几个个体烟贩进行调查,也没有取得当事人跨省、市、县购买卷烟和无证运输卷烟的证据,以无证运输立案,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

(三)定性:定性错误。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购买卷烟的有效发票,但承认卷烟是从本市的几个个体烟贩处购进,行政机关未收集到否定证据,不应以无证运输立案。

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没有跨省、市、县购买卷烟和无证运输的证据时,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如果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引用处罚依据表述不准确,应表述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可以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五)程序:程序有误。

1、应使用法定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

2、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肖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2001年526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本市汽车厂一居民肖某家中查获没有加贴该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总计39件,价值约41588元,并将该批卷烟予以暂扣。95日,该市烟草专卖局以当事人没有任何购货凭证和准运证为由,认定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某市烟草专卖局文件及处理决定的格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件国产卷烟的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凭当事人的卷烟没有加贴该市烟草公司标识,将卷烟暂扣,没有进一步深入调查当事人有否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购买卷烟的有效发票,没有取得当事人跨省、市、县购买卷烟,无证运输卷烟的证据,致使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欠缺,导致定性不准。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由于定性不准,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不当。

2、即使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成立,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于当事人没收卷烟处罚,(1)引用处罚依据表述不准确,应表述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目;(2)给于当事人39件价值约41588元的卷烟没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五)程序:程序有误。

1、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2、办案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应使用“某市烟草专卖局文件”以及“处理决定”的格式,应制作“某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3、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期限错误,应为60日。

4、未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杨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2001年6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该市杨某经营烟店内查获贴有外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394条,价值约11177元。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杨某是该市从事卷烟零售的个体经营户,领有卷烟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外地烟贩送到当地后,当事人杨某购买后准备在自己的烟店销售。该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填写了举报记录,制作了《立案报告表》、《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对当事人杨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开具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67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开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杨某。615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杨某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按该批卷烟总值处以一倍的罚款(以烟抵罚),即:没收全部无证批发的该批卷烟。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没有收集到当事人一次销售50条以上卷烟的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没有一次销售50条以上卷烟的证据,定为无证批发卷烟不准确。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1、定性不准确,导致处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2、即使按照无证批发卷烟处罚,“以烟抵罚”没有法律依据。

(五)程序:程序有误。

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刘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02年103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公安、工商的配合下对举报地点突出检查,现场查获卷烟共计39条,其中:全包大鸡”15条、软哈德门”11条、大前门”13条。涉案人刘强,男,35岁,该市市中办北街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卷烟系刘强于案发前两天从某市站北路一副食批发部购买,购买金额共计698.00元,全部为真品卷烟。同时查实刘某自2002915日起从事副食兼卷烟零售业务,零售卷烟总额为1500元,去除成本净收入300元,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198元。某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刘某无证经营零售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但当事人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并主动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烟草专卖局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对刘某处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计659.40元,没收违法所得计300元。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烟草部门立案调查后,建议工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违法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当。

1、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公安、工商部门的配合下查获并调查认定了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违法事实,。

2、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工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五)程序:程序合法。

 

刘某、苑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2002年45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接到举报,称在该市区某路425#住宅内藏有一批假冒卷烟,大约有100多件。该局迅速安排稽查人员分组在举报地点附近守候。412日,一辆微型车装了十几件卷烟后离开,为了不打草惊蛇,稽查队一组继续守候,一组跟踪微型车到卸货地点,当该车继续装烟时,稽查人员果断出击,当场查获绿芒果卷烟45件,并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在另一地点查获“95”卷烟103.5件,同时查获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一部,当场抓获相关人刘某、苑某。根据相关人交代的情况,次日凌晨零时许,又在某路某办事处一小卖部内查获已销出的19.5件卷烟。经清点,此次行动共查获卷烟168件(50/条),其中红“95”117件,绿芒果卷烟49.5件,醇香芙蓉1.5件,经检测全部为假冒商标卷烟。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168件卷烟是行为人刘某、苑某于20023月至4月间共同出资从外地购进的假冒卷烟,共购进207件(每件75条),在外地销售了108件,非法销售额达102,465.00元。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充分、详实。调查文书齐全。由于涉嫌犯罪且数额巨大,该局将案件移送到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处理。2002815日,该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于向本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于2002914日做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苑某二被告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法院审理判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当。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审理判决。

(五)程序:程序合法。本案中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事实清楚,非法销售额达到102465元,已经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符合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吴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案

    2002年31318时,某市烟草专卖局第五、第七稽查所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本市某路吴某租用的库房内查获卷烟3628条,现场清点勘验,其中:硬白桂花1696条,软钢花192条,软大青山188条,金青城64条,红山茶943条,硬石林175条,硬红河287条,苁蓉76条,红云7条。因卷烟全部用普通纸箱包装,卷烟条包松散、粗糙,图案色彩模糊,稽查人员初步鉴定为非法生产卷烟。并将全部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吴某由经侦支队带回进行调查。案发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吴某为此案当事人,现场登记保存的卷烟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认定全部是非法生产的假冒卷烟,经市烟草分公司物价主管部门定价货值达110316.50元,吴某明知此批卷烟系假冒卷烟,预备用来销售。公安局经侦支队经立案调查认定卷烟数额较大,将当事人刑事拘留,该烟草专卖局未做询问调查,对当事人的调查以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询问笔录为据。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吴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全部卷烟3628条,并集中销毁。案件承办人于2002314日完成调查,将情况汇报局领导,并拟定案件处理呈报表报稽查中心、市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无法送达。2002320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无法送达。没收的非法生产卷烟按规定办理入库(有罚没卷烟入库单)。20021222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当事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法院审理判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当。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审理判决。

(五)程序:程序合法性欠缺。

1、本案中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事实清楚,非法销售额达到110316.50元,已经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符合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案件移送后,烟草行政部门不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尚未判刑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某某无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116日晚,根据举报,某市烟草专卖局在警方的配合下,于东门大街截获一红色昌河面包车,当场查获货主沈某某运输的特醇南京牌卷烟475条,专卖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沈某某出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证明,沈某某无法出示。据此,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以沈某某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卷烟为由,当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同时,出于搜集和保存证据的需要,在报经局长批准后,于当日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查,沈某某,41岁。2001116日,沈某某借用一红色昌河面包车从邻市某县购买了475条特醇南京牌卷烟,总价值46075元,准备运往某市销售,在车辆行至某市东门大街时,被专卖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沈某某承认运输该批卷烟没有准运证,也无法提供购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和某市烟草专卖局于2001116日询问沈某某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为证。鉴于沈某某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成立,2001117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正式立案。同年1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沈某某,沈某某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辨,并要求当天就给予处罚。20011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以沈某某无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总价值20%的罚款,计9215元,并将违法运输的卷烟按当地市场批发价格70%予以收购,同日,处罚决定书送达了沈某某。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认定当事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依据应当是《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处罚依据应当是《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处罚决定书没有引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收购卷烟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

 

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02年49日凌晨,据群众举报称,一辆出租车在某省某市二级公路旁装有数件卷烟,准备运往某市。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某市烟草局专卖执法人员立刻赶往某市某收费站依法对被举报车辆进行拦截检查。经检查,在该车车厢内当场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醇万宝路”45条、盖万宝路”20条。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已逃逸)从某市二级公路边上车,随身带有大批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卷烟,准备运往外地。在出租车被拦截后,当事人趁机下车逃逸。该批卷烟无中国关税已付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等字样,为走私的烟草制品,并经送检证实为真品卷烟。本案的当事人已逃离现场,该市局依法公告寻找当事人,但无人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另据对证人询问的笔录证实,当事人无运输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手续,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所承运的物品是卷烟。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出租车司机的询问笔录、、现场扣押的卷烟、现场拍照等证据证明。该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当事人(已逃逸)非法运输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4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非法运输的卷烟,并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拍卖。2003410日,该市局依法在局公示栏张贴通告(有通告及张贴通告的照片),至2002510日通告期满,仍无人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承办人于2003513日将该案提交局专卖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处理意见(有案件讨论记录)。承办人根据讨论意见填制《案件处理报告批示表》给局领导审批,批准后,515日承办人制作处罚决定书,对非法运输的走私卷烟依法没收。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但当事人已逃逸,属无货主案件。

(二)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事实清楚,虽然当事人逃逸,经发布通告寻找当事人,但无人前来认领,证据相互印证、确凿,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认定当事人(已逃逸)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处罚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

 


王某非法经营卷烟案

    1999年52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镇卷烟经营户王某经营场所检查时,查获假冒卷烟25条,非渠道卷烟167条。63日扣王某烟草零售许可证,并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名义书面通知王某停业整顿。617日,该市烟草专卖局作出《处理意见书》,没收假冒卷烟25条,非渠道卷烟167条按无证运输予以没收。此前该市烟草专卖局对25条假冒卷烟未经有关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性欠缺。市烟草专卖局是合法的处罚主体,停业整顿是一项严厉的处罚,不能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名义下达停业整顿通知。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查获当事人假冒卷烟和非渠道卷烟,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但是,未将假冒卷烟送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没有检测报告,不能定为假冒卷烟。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查获当事人假冒卷烟和非渠道卷烟,假冒卷烟没有送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没有检测报告,假冒卷烟定性不准确,非渠道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欠缺。

1、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假冒卷烟25条,没有烟草专卖法律依据。

2、以无证运输没收非渠道卷烟167条不正确,非渠道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可以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五)程序:程序不合法。

1、不能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名义下达停业整顿通知。

2、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处罚时作出《处理意见书》不规范,处罚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暂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通,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4、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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