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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时间:2012-07-31 11:04 阅读:
张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9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派该局的一名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市的某货运站查获了正在准备开出货站的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卷烟9件,价值...

张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9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派该局的一名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市的某货运站查获了正在准备开出货站的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卷烟9件,价值8775元。经查车上只有一名司机郑某,该名司机系当地一个体运输户,受外地张某委托前来货站提取该卷烟,准备运往张某处,并由张某进行销售。当时该名司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911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司机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司机作出没收无证运输的全部卷烟的处罚,并告知司机郑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司机郑某是承运人,卷烟的实际货主为张某,如果找不到张某,则为无货主案件。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当事人郑某(承运人)无证运输卷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实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

2、货主为张某,应对张某的情况进行调查。(1)向张某下达询问通知书,由郑某转交;(2)采取发布公告、张贴通告的形式,寻找当事人(货主)。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司机郑某为承运人,在不能认定为货主时,只能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价值8775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郑某为被处罚主体实施没收卷烟的处罚。

2、本案货主为张某,向张某下达询问通知书,或者采取发布公告、张贴通告的形式,寻找当事人(货主张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张某前来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并证实该批卷烟确属张某所有,张某应为无证运输卷烟的被处罚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张某没有前来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属于无法找到当事人案件,应按无主货物处理。

(五)程序:本案程序严重错误。

1、行政机关派一名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

2、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3、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期限有误,《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

4、未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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